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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張國彬吳登輝甯馨

  • 當事人
    林靖潔即林賢慧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林靖潔即林賢慧 被上訴人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4,120 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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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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