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莊楊仙花
- 上訴人
- 莊素菁
- 上訴人
- 莊雅雯
- 上訴人
- 莊雅淳
- 上訴人
- 莊祺淳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莊慶隆
- 上訴人
- 劉福龍
- 上訴人
- 吳俊賢
- 上訴人
- 李嘉晉
- 上訴人
- 方怡玲
- 被上訴人
- 蔡玉生
- 被上訴人
- 黃祥立
- 被上訴人
- 章福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大昕律師
- 被上訴人
- 馬麗珍
- 被上訴人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睿廷
- 被上訴人
- 王仁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98年度重訴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81至89頁)。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9年2 月22日以99年度聲字第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同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抗告期間業已屆滿均未提起抗告,於同年3 月11日即告確定,此有該卷並附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訴狀查詢表可憑(本院99年度聲字第8 號卷第16至29頁)。茲補正期限業已屆滿,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裁定駁回確定,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按(本院卷第92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