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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明宛魏式璧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飛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霞
上 訴 人
戴文富
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8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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