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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2號

上訴人
王阿文
上訴人
高雄港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道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李國銘(原名李國明)
被上訴人
李俊輝
被上訴人
李雅惠
被上訴人
李雅萍
被上訴人
李家興
被上訴人
李坤芳
被上訴人
李黃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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