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阿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2號上 訴 人 王阿文 高雄港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國銘(原名李國明) 李俊輝 李雅惠 李雅萍 李家興 李坤芳 李黃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