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水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5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563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5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