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謝琬萍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01號

原告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
代表人
楊志雄
訴訟代理人
張世岳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李貞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4號及112年度交上字第368號裁判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12年度交字第901號交通裁決事件,因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該規定之適用究是否限縮於「汽機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為同一人」之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實務上有不同見解,目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2年度交上字第104號及112年度交上字第368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裁判見解中,依前開規定,在該事件裁判確定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0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