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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醫療器材管理法等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郭書豪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即抗告人
代表人
曾建勲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器材管理法等事件,對於本院112年12月26日112年度簡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按原告就上訴部分業據於113年1月24日具狀撤回上訴,惟原告未就抗告部分撤回)。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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