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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牧玨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5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水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5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56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