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7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凱竣
- 代表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112年度交字第7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條第2項準用第236之2條第3項、第2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735號判決,係於113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且上訴人址設○○市○○區,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是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7日起,算至113年3月26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4月1日以○○通運有限公司名義提出上訴,又在113年4月15日更正為上訴人名義,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顯均已逾首揭法律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