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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謝琬萍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全字第7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雖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112年度監救字第17號),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監獄行刑法第1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監全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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