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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醫療器材管理法等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郭書豪

  • 當事人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即 抗告人 代 表 人 曾建勲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附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即 相對人 代 表 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器材管理法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 月26日112年度簡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所明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 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本文、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送達抗告人,惟抗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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