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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蔡牧玨
  • 法定代理人
    黃燕玉、高閔琳

  • 原告
    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燕玉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代 表 人 高閔琳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14日送達由原告之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卷第19頁)附卷足憑。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此有本院院內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23、31頁),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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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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