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
- 原告
- 定益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廼暉
- 訴訟代理人
- 林孟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仲齊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許仁澤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內所載「民國114 年5 月12日」應更正為「民國115 年5 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