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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文婷黃姿育顏珮珊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90號

原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原訂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審理期日取消,並定114年8月19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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