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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貨物稅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明鴻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喬錡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信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貨物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明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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