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喬錡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信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貨物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貨物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