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牧玨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無澱粉的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良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