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即債權人
- 代表人
- 李雅晶
- 送達代收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 分局 廖莉萍
- 相對人
-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代表人
- 黃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3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件債務業已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