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李雅晶、新灣開發有限公司、黃梅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李雅晶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 分局 廖莉萍 相 對 人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黃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 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3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件債務業已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審判長 法 官 吳 文 婷 法 官 顏 珮 珊 法 官 郭 書 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葉 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