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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文婷顏珮珊郭書豪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即債權人
代表人
李雅晶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 分局 廖莉萍
相對人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代表人
黃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3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件債務業已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 文 婷

法 官 顏 珮 珊

                法 官 郭 書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 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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