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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撤銷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文婷李明鴻顏珮珊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表人
陳木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紅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安傑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地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匯款新臺幣92萬4,799元至聲請人未歸案罰款專戶,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請准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本院卷第13頁)附卷為憑。是相對人已繳清罰鍰,足認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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