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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邱美英楊詠惠謝琬萍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

原告
定益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廼暉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仲齊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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