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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姿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鑫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3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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