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蔡牧玨
- 法定代理人練良知
- 原告無澱粉的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無澱粉的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良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簡字 第13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 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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