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無澱粉的家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練良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