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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醫療器材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姿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琬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器材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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