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優耐柏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柏緯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代表人
- 高閔琳
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高雄市政府民國114年9月5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4306752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單等在卷足憑,是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