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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楊詠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巡簡字第15號

原告
香港商雅凱電腦語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柯一嘉律師
被告
嘉義縣政府
代表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梁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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