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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償還公費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蔡牧玨
  • 法定代理人
    楊炳申

  • 原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 被告
    許詩喧許秉庠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209號 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楊炳申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仰 陳榮源 被 告 許詩喧 許秉庠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為憑(本院卷第31、33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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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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