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1786號
- 原告
- 沈家興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0月31日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78-S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交裁字第78-SZ0000000、78-SZ0000000號裁決書,業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親自送達予原告收受完畢,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85頁),惟原告遲至114年12月29日始向本院起訴,此有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本院卷第11頁)。故原告起訴顯已逾法定之不變期間,並非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