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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詠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1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俐媛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本院114年度地停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