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燕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因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114年度地訴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55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因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114年度地訴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