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巡簡字第15號
- 原告
- 香港商雅凱電腦語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林美珠
- 訴訟代理人
- 柯一嘉律師
- 被告
- 嘉義縣政府
- 代表人
- 翁章梁
- 訴訟代理人
- 梁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