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巡簡字第20號
- 原告
- 潘春梅(即潘志堅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臺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饒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4年度巡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次按並非具有當事人地位者,均得對判決提起上訴。須當事人因敗訴判決之結果,主張侵害其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始得對判決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其理甚明,此即所謂之「上訴利益」。若上訴人提起上訴,無上訴利益,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50號裁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巡簡字第2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故原判決主文「撤銷訴願決定」部分,對上訴人並無不利。另關於「撤銷原處分」之請求部分,原判決業已敘明「……應將訴願決定撤銷,另由訴願機關即環境部重為適法之訴願決定。至於原處分是否違法,則併由訴願機關另為複核認定,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詳原判決第7頁),故原判決並未認定「撤銷原處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亦即此部分並未認定上訴人敗訴,即無侵害其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可言,上訴人就此提起上訴,無上訴利益,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