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蔡牧玨
- 法定代理人楊炳申
- 原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 被告許詩喧、許秉庠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209號 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楊炳申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仰 陳榮源 被 告 許詩喧 許秉庠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為憑(本院卷第31、33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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