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蔡牧玨
- 當事人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蔡智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253號 原 告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代 表 人 鍾喜文 訴訟代理人 鍾羽芝 陳榮源 被 告 蔡智宗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勤務法庭。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規定:「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同法第7條之3第1項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 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次按民國114年8月6日施行之軍人權益 事件處理法(下稱軍權法)第70條第3項規定:「勤務法庭 及其他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是以,當事人如就屬於軍事法院審判權之事件,誤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自應依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軍事法院。二、軍權法第1條立法理由指出:為使軍人與國家間之權益爭議 事件,能獲更妥善且周延之法律上保障,本法整合現行國軍多元併行之訴願、申訴及官兵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類機關內部救濟機制,統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及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客觀、專業及有效率之法定程序處理軍人權益爭議事件,俾促進程序經濟,同時兼顧部隊紀律,進而鞏固戰力。同法第2條規定:「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 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從上開規定可知,立法者基於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的政策目的,特別將軍人權益保障之行政訴訟事件劃歸勤務法庭作為第一審之事實審法院。故軍權法施行後,對地方行政法院而言,就軍權法事件已無審判權。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辦法第3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 領之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1萬6,000元,屬軍權法第2條規定之公法上財產請求事件。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勤務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勤務法庭。又被告之戶籍地在屏東縣,爰依軍權事件審理細則第7條附表一「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管轄區域一覽表」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駱映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