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家拍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拍字第5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王識欽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拍賣被繼承人王識欽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地目雜、面積十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巷○號),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十六股,均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11 號、第118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高雄市○○區○○街000 巷0號 ,於100 年3 月1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580 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於100 年12月24日將該公示催告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茲該公示催告期間已於102 年2 月25日(聲請意旨誤繕101 年2 月25日)屆滿,被繼承人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建號490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號3066(同上建物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在案,且經分配後尚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新臺幣1,953,083 元,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地價稅欠稅款821 元,及遺產管理人報酬336 元等債務不足清償,而被繼承人尚遺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 筆,及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 ○000 ○0 地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1 筆,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股等,聲請人為清償上開債務,而有拍賣主文所示遺產之必要,爰依法狀請鈞院認可拍賣被繼承人所遺主文所示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第2 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規定可知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 ㈡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580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㈢又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及股份為被繼承人所有,被繼承人尚遺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1,953,083 元、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地價稅欠稅款821 元,及遺產管理人報酬336 元等債務未受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8 日(100 )大鋼財字第012 號函及隨函檢附之委請日盛證券查詢股東紀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1 年6 月29日雄院高100 司執菊字第166980號函及隨函檢附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101 年退稅抵繳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堪信真實,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如主文所示遺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