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和眾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