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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補字第267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267號

聲請人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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