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家拍字第9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拍字第9號
- 聲請人
-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明春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157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陳清和律師為被繼承人甲○○(男,35年9 月20日生,99年1 月4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02 年10月14日確定;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接管,另依本院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1 月24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因上開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現為清償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6,134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92,884 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7,625元、臺灣土地銀行581,913 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76,233 元(聲請狀誤載為240,888 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48,392 元、聯邦商業銀行124,927 元、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7,961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947,685 元、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9,721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2,881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0,625元,及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而有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必要。茲因被繼承人之親屬皆已拋棄繼承,顯然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8 號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新聞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3 月19日彰院恭102 司執辛字第3396號函、板信商業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個資管理部法務組字第01000000814 號函、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證信函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試算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799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570號、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8 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應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難以召開決議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變賣事宜,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變賣遺產,自屬有據。
㈡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且公示催告期滿後,尚積欠前開債務、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代墊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1,000 元等,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地號/ 建號 │權利範圍 │ ├──┼────┼───────────────┼───────┤ │1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144 分之3 │ │ │ │(677.96平方公尺) │ │ ├──┼────┼───────────────┼───────┤ │2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144 分之3 │ │ │ │地(1,582.01 平方公尺) │ │ ├──┼────┼───────────────┼───────┤ │3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144 分之3 │ │ │ │地(454.94平方公尺)) │ │ ├──┼────┼───────────────┼───────┤ │4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144 分之3 │ │ │ │地(713.71平方公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