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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盧昱成

抗告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丙○○、乙○○、戊○○、己○○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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