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 抗告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丙○○、乙○○、戊○○、己○○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