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OOO OOO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O 上列上訴人OOO、OOO因與上訴人OOO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甲○、乙○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丁○○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均有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及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丁○○對109年9月2日本院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甲○、乙○原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而丙○之遺產價額如附表之一、二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2,040,149元(15,247,396-3,207,247=12,040,1 49)。又上訴人甲○、乙○主張其法定應繼分為3分之2,則上訴人甲○、乙○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數額為8,026,766元( 12,040,149×2÷3=8,026,766),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 訴人甲○、乙○之上訴利益額應以8,026,766元為準,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120,745元,而上訴人即被告丁○○亦同此 計算,惟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丁○○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家陽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王誠億 附表: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丙○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一、積極財產: ┌──┬───┬─────────────┬───────┐ │編號│種類 │項目名稱 │價額(新台幣)│ ├──┼───┼─────────────┼───────┤ │ 1 │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6,468,980 元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2 │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 號│ 274,300 元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3 │ 土地 │嘉義縣溪口鄉柴林腳段柴林小│ 2,513 元 │ │ │ │段426 之1 地號(權利範圍:│ │ │ │ │1/39) │ │ ├──┼───┼─────────────┼───────┤ │ 4 │ 房地 │被告與被繼承人於大陸江蘇省│ 366,263 元 │ │ │ │合購之「洋河華夏國際酒都商│ │ │ │ │貿城」房地(權利範圍:1/2 │ │ │ │ │) │ │ ├──┼───┼─────────────┼───────┤ │ 5 │ 投資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 859元 │ │ │ │限公司105 股 │ │ ├──┼───┼─────────────┼───────┤ │ 6 │ 投資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1,680,000 元│ │ │ │120,000 股 │ │ ├──┼───┼─────────────┼───────┤ │ 7 │ 投資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15,000│ 705,750元│ │ │ │股 │ │ ├──┼───┼─────────────┼───────┤ │ 8 │ 投資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017,444 元│ │ │ │78,071股 │ │ ├──┼───┼─────────────┼───────┤ │ │ 投資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598,497元 │ │ 9 │ │21,111股 │ │ ├──┼───┼─────────────┼───────┤ │ 10 │ 投資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7,000│ 489,600元 │ │ │ │股 │ │ ├──┼───┼─────────────┼───────┤ │ 11 │ 投資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55 │ 14,032元 │ │ │ │股 │ │ ├──┼───┼─────────────┼───────┤ │ 12 │ 投資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63股 │ 0元│ ├──┼───┼─────────────┼───────┤ │ 13 │ 投資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4,721元 │ │ │ │1,490 股 │ │ ├──┼───┼─────────────┼───────┤ │ 14 │ 投資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334 股│ 6,480元│ ├──┼───┼─────────────┼───────┤ │ 15 │ 投資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 457,000元│ │ │ │股 │ │ ├──┼───┼─────────────┼───────┤ │ 16 │ 投資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78,300元│ │ │ │30,000股 │ │ ├──┼───┼─────────────┼───────┤ │ 17 │ 存款 │高雄市農會活期存款 │ 18,924元 │ │ │ │ │ │ ├──┼───┼─────────────┼───────┤ │ 18 │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三民分行活期存│ 272,433 元 │ │ │ │款 │ │ ├──┼───┼─────────────┼───────┤ │ 19 │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外匯存│ 6,555 元 │ │ │ │款 │ │ ├──┼───┼─────────────┼───────┤ │ 20 │ 存款 │華南銀行活期存款 │ 174,745 元 │ ├──┴───┴─────────────┴───────┤ │ 合計:15,247,396元 │ └────────────────────────────┘ 二、消極遺產: ┌──┬───┬─────────┬───────┐ │編號│種類 │項目名稱 │價額(新臺幣)│ ├──┼───┼─────────┼───────┤ │ 1 │ 債務 │殯葬費 │ 133,552元 │ ├──┼───┼─────────┼───────┤ │ 2 │ 債務 │禮儀師服務費 │ 44,000元 │ ├──┼───┼─────────┼───────┤ │ 3 │ 債務 │花旗銀行貸款餘額 │ 2,800,208元 │ ├──┼───┼─────────┼───────┤ │ 4 │ 債務 │銀行貸款 │ 105,089元│ ├──┼───┼─────────┼───────┤ │ 5 │ 債務 │銀行貸款 │ 124,398元 │ ├──┴───┴─────────┴───────┤ │合計:3,207,24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