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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69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盧昱成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69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又請求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以上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6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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