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93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承興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陳清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93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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