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69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69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又請求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以上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