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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9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羅婉怡

上訴人
即原告
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戊○○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甲□□、乙□□□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合計遺產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755萬4,740元,又上訴人主張其代位債務人乙○○分割之法定應繼分為5分之1,則上訴人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價額為151萬0,948元(計算式:7,554,740元×1/5=1,510,94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2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被繼承人林大盛、林傅秀英之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 持分/股數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9.00平方公尺) 1/3 2,450,000元 (依民國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00元計算)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8.00平方公尺) 全部 4,928,000元 (依民國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6,000元計算) 3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 全部 74,500元 4 債權 地上權-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7,843元 5 投資 新燕YYOO35 3股 0元 6 投資 華隆1407 1243股 0元 7 投資 太電1602 2052股 0元 8 投資 萬有1918 2360股 0元 9 投資 德寶營造2523 20000股 0元 10 投資 寶祥實業2525 754股 0元 11 投資 大騰電子5325 21股 0元 12 投資 工礦8718 621股 0元 13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1,763元 14 投資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 159元  15 投資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3股 846元 16 投資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股 860元 17 投資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股 479元 18 投資 高企 29股 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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