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郭佳瑛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子○○○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辛○○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應以原告即被上訴人庚○○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2月11日訴之變更時)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27萬7,567元【(10,000元/平方公尺×983.27平方公尺)×1/3(公同共有000應有部分1/3)=3,277,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