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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施旭錦

上訴人
潘明昇
被上訴人
潘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6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上訴並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旭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月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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