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953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12年1月18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查,本院業於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217號、112年度司繼字第3250號、112年度司繼字第3256號、112年度司繼字第3569號、112年度司繼字第3875號裁定選任蕭能維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2年8月3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是本院既已選任蕭能維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再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