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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繼承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周佑倫

  • 原告
    張世憲張世殿
  • 被告
    張世龍張瑩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267號原 告 張世憲 張世殿 被 告 張世龍 張瑩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其次,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甲○○等2人主張其等與被告乙○○等2人均為被繼承人張鴻麟 之繼承人,原告甲○○等2人之應繼分比例各為8分之1,張鴻 麟除了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43,233元之外,亦遺有其他存款、 黃金、珠寶、勞力士金錶等,為被告乙○○等2人存於高雄市○ ○區○○○路00號8樓之4房屋內,目前無法查知數額,請求判命 被告乙○○等2人以掛號文件擇日通知具有繼承權之人,共同 清點張鴻麟遺留之所有財產流向,回復被繼承人張鴻麟之遺產(包括其他存款、黃金、珠寶、勞力士金錶等,下稱系爭待清點遺產),補繳遺產稅後,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依繼承系統表所列,均分給所有繼承人等語,有原告甲○○等2人 提出之民事起訴狀、陳報狀在卷可佐,原告甲○○等2人上開 請求之訴訟標的雖不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等訴訟目的在於最終被繼承人張鴻麟所遺遺產分割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應依原告甲○○ 等2人請求回復系爭待清點遺產之全部價值計算,因原告甲○ ○等2人未能釋明系爭待清點遺產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應認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1,650,000元(計算式:1,500,000元+150,0 00元=1,65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本件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建物 屏東縣○○鎮○○路0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 650元(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2 投資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1,84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3 投資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28,7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4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38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5 投資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3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6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8元(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109年12月8日中山字第1090003590號函) 7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5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8日營清字第10900354122號函及客戶資料整合查詢) 8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2元【星展(台灣)銀行消金帳戶服務部109年12月4日通知及檢附資料】 9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 394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12月8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89801號書函) 1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000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2月8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198號函及被繼承人與彰化銀行往來業務查詢明細表) 1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1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分行109年12月4日合金高雄字第1090004512號函) 12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324元(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12月4日一總營集字第141894號書函及附件) 1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前鎮中山分行台幣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8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1日元銀字第1090015054N號函) 14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前鎮中山分行台幣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84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1日元銀字第1090015054N號函) 15 存款 高雄社東郵局存簿儲金(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871元(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 16 存款 高雄社東郵局劃撥儲金(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0) 684元(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 17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活期性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13元(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09年12月3日板信作服字第1097425244號函及附件) 18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活期性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00元(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09年12月3日板信作服字第1097425244號函及附件)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143,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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