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潘明昇
- 被上訴人
- 潘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6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上訴並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