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戊○○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女、民國28年12月1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其父甲○○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乙○○之母,未成年人之父親甲○○於民國113年8月11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同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母丙○○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其父甲○○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狀。
㈡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及同段720地號土地,由未成年人乙○○取得1/2)。
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㈣印鑑證明書。認由丙○○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甲○○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符合其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