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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07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朱政坤

原告
甲○○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經查,原告主張其為乙○○之債權人,請求准予代位債務人乙○○就其與被告所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潘○盆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乙○○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系爭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1,088,119元,又原告主張乙○○之應繼分為7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55,446元(計算式:71,088,119×1/7=10,155,44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金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1,067平方公尺)    2. 綜合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20,735元及其孳息  3. 外幣組合存款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2,639.13元(美金83.53元)及其孳息  4. 外幣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389,825.43元(美金12338.2元)及其孳息  5. 外幣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734,181.55元(美金23237.27元)及其孳息  6. 一般活期儲蓄存款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59,715元及其孳息  7. 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00,000元及其孳息  8. 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00,000元及其孳息  9. 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400,000元及其孳息  10. 定存 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600,000元及其孳息  11. 美元存款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13,934.03元(美金441.02元)及其孳息  12. 美元定存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3820號帳戶  新臺幣125,307.67元(美金3,966.06元)及其孳息  13. 美元定存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2121號帳戶  新臺幣516,078.73元(美金16,334.19元)及其孳息  14. 定存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1915號帳戶  新臺幣200,000元及其孳息  15. 定存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2455號帳戶  新臺幣200,000元及其孳息  16. 台幣帳戶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新臺幣136,520元及其孳息  17. 投資 富坦穩定月收益月配現金美元1399.455單位  新臺幣506,270.69元(單位時價美金為11.45)  18. 投資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BT月配美3880.032單位  新臺幣519,779.95元(單位時價美金為4.24)  
說明: 1.編號1土地以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2,196/平方公尺核計。 2.美金以匯率1:31.595換算新臺幣。 3.投資之部分,單位時價係指1單位得換算多少美金。 4.遺產總價值為71,088,119元(元後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0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