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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61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彭志崴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27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現為辦理協議分割被繼承人孫鄭○○(即相對人之母,於民國113年2月18日歿)之遺產,須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因系爭遺產為被繼承人所遺留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考量繼承人間對家族之付出與貢獻程度,全體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相對人、孫○○、孫○○及孫○○乃協議將系爭遺產為分割,分割方案為:附表編號1、2、4之不動產由孫○○取得,附表編號3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取得,至相對人後續之養護治療及生活所需費用則由聲請人負責,並由孫○○、孫○○、孫○○提供協助。為此,依法聲請准予代理處分(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本件被繼承人孫鄭○○所遺系爭遺產均為不動產,且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為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等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系爭遺產之土地與建物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納稅義務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參考清單、義大大昌院門診收據、高雄市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說明單、有限責任高雄市愛齡照護服務勞動合作社附設高雄市私立三多利居家長照機構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27、53-71、83-135頁)。而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關係人孫○○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76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觀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卷第53頁),可見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之核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86萬4,501元,基此,相對人之應繼分應為(計算式:186萬4,501元×1/4=46萬6,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特留分應為23萬3,063元(計算式:186萬4,501元×1/4 ×1/2 =23萬3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然細譯聲請人所提出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相對人僅取得附表編號3之不動產,意即相對人只取得價額為54元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如依前揭遺產分割協議履行之結果,相對人取得之遺產價值與其依應繼分應取得之遺產價值顯不相當,亦明顯侵害相對人之特留分,相對人卻未因此獲得任何對價或補償,客觀上難認合於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復未就本件聲請確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或本件繼承人間就相對人後續護養療治及生活所需費用,業已為相關補償約定等情,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實難逕採。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照護需求且所費金額不貲乙節,縱然屬實,亦應待相對人分得其應得之應繼分後,再行聲請許可處分其分得遺產予以籌措,仍不得以此逕為侵害相對人特留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故聲請人此部分主張,確屬無據。是本件聲請許可監護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其財產之行為,非為相對人之利益為之,不符相對人之利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項  目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9365.051平方公尺)  5/1552 1,522,092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3.28平方公尺)  5/1552 496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0.23平方公尺)  5/1552 54元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全部 8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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